
Banks in action, over 20 banks have abolished their supervisory boards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以來,已有超過 22 家銀行啓動或完成撤銷監事會的計劃,包括浙商銀行、渝農商行等。根據新法,銀行可在董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事會職能。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也發佈相關通知,調整監事會職能。此舉標誌着銀行監事會制度的重大變革。
12 月 10 日,浙商銀行、渝農商行發佈公告宣佈,擬不再設置監事會的議案。今年以來,已有超過 22 家銀行啓動或者完成撤銷監事會的計劃。
浙商銀行公告,董事會會議通過《關於不再設置監事會的議案》。該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而渝農商行的《關於審議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設置監事會的議案》,已經由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2025 年 4 月,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5 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以及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兩家股份制銀行先後發佈董事會決議公告,稱擬不再設立監事會。
至此,在國內運行了數十年的銀行監事會制度,逐步走到拐點。
9 月,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齊發公告,不再設立監事會。相關銀行經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准修訂後的公司章程,不再設立監事會。
此外,年內還有中信銀行、廈門銀行、青島銀行、興業銀行、長沙銀行、平安銀行、瑞豐銀行、上海銀行、蘇州銀行、蘭州銀行、滬農商行、無錫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銀行啓動或者完成撤銷監事會。
這是根據 2024 年 7 月 1 日,新修訂的《公司法》的相關條款做的調整。
該次修訂後的《公司法》第 “六十九” 條明確表示: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此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於 2024 年 12 月 17 日印發《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監事會的職能調整等做了相應的規定。
監事會的相關的職能和崗位設置,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法律法規規定的監事會職權;或在董事會設置職工董事,並將其吸收入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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