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nistry of Finance: Implement the interest subsidy policy for loans to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and extend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the financial interest subsidy policy for personal consumption loans

1 月 20 日,財政部發布系列新政,旨在精準支持民營經濟與提振內需:針對中小微企業,推出年化 1.5% 的固定資產貸款貼息,單户上限 5000 萬元,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人工智能等十餘條產業鏈;同步將個人消費貸款貼息政策延長至 2026 年底,取消消費領域限制並提高貼息標準,以降低居民信貸成本、激發消費潛力。
1 月 20 日,財政部發布《關於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政策的通知》、《關於優化實施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系列文件。
《關於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對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經辦銀行發放的、符合條件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和中小微民營企業參與項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資金,中央財政按照貸款本金給予年化 1.5 個百分點、期限不超過 2 年的貼息支持,單户貼息貸款規模上限 5000 萬元。政策實施期限暫定 1 年,後續可視情延長。同一筆貸款不得重複享受中央財政其他貼息政策。
《關於優化實施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出,將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6 年底。調整後,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期為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居民在上述期限內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消費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實施效果視情研究延長政策期限等。
《關於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其中提出,中央財政支持融擔基金降低再擔保費並給予降費補貼,融擔基金再擔保費減半收取,推動層層傳導至直保機構,切實降低民營企業實際承擔的擔保費,直保機構擔保費率不得超過 1%。
《關於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政策的通知》
劃定支持範圍,聚焦重點產業:適用對象為投向重點領域的中小微企業固定資產貸款及相關金融工具資金。支持對象是用於新能源汽車、工業母機、醫藥工業、人工智能等十餘個重點產業鏈及上下游,以及生產性服務業、農業、新興領域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和項目資金。
明確補貼標準,設定額度上限:中央財政按年化 1.5% 貼息,單户上限 5000 萬元。對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發放的符合條件貸款,中央財政給予年化 1.5 個百分點的貼息,期限不超過 2 年。單户企業可享受貼息的貸款本金上限為 5000 萬元。政策暫定實施 1 年,且不與中央財政其他貼息政策重複享受。
建立 “總對總” 機制,提高運作效率:財政部門與銀行實行 “總對總” 對接模式。包括國家開發銀行等 11 家全國性銀行直接與財政部對接;其他經辦銀行(含 21 家全國性銀行及符合條件的城商行、農商行、外資銀行等)與總部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接,以縮短工作鏈條。
規範操作流程,採用 “預撥 + 結算” 方式:貼息資金撥付採取 “預撥 + 結算”,銀行代付並告知企業。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自主審批。財政部根據銀行預申請按比例預撥資金至銀行,銀行在收息時代財政支付貼息並短信告知企業。後續按月審核、年度結算、最終清算,確保資金精準到位。
強化部門協同與監督管理:多部門分工協作,嚴防資金套利和重複貼息。財政部牽頭,工信部、發改委確定支持領域清單並共享優質企業名單。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開展抽查,對違規企業收回貼息,對合謀銀行追責。銀行需監控貸款用途,嚴禁用於理財套利,並避免重複貼息。
《關於優化實施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延長實施期限,擴大政策惠及面:政策延長至 2026 年底,並擴大經辦機構範圍。將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將更多監管評級 3A 及以上的城商行、農商行、消費金融公司等納入經辦機構,中央與地方財政按 9:1 比例承擔貼息。
取消領域限制,提高貼息標準:取消消費領域限制和部分金額上限,惠及更廣。取消原政策中對消費領域的限制,居民在各領域的合規消費貸款及信用卡賬單分期(年貼息 1%)均可享受貼息。同時,取消單筆 500 元貼息上限等限制,保留每人每年在單家機構累計貼息不超過 3000 元的上限。
簡化撥付流程,強化資金保障:採取 “預撥 + 清算” 方式,按季度審核撥付。經辦機構於 2026 年 1 月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需求。財政部在一季度預撥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按季度向經辦機構撥付上季度貼息,政策期滿後統一清算。
明確各方職責,加強風險管控:各部門分工監管,經辦機構需加強內控與監測。財政部牽頭組織抽查,嚴懲違規機構。央行督促落實利率政策,指導金融服務。金融監管總局加強日常監管。經辦機構需優化系統,提高消費信息識別能力,加強資金流向監測,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關於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
以下為原文:
關於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的決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業增加投資和擴大再生產,充分挖掘經濟潛能,增強經濟發展韌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適用對象。投向相關重點領域產業鏈及其上下游產業的全部中小微民營企業(包括但不限於由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推薦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共享的優質中小微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中小微民營企業參與項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資金。
(二)投向領域。支持新能源汽車、工業母機、醫藥工業、醫療裝備、基礎軟件和工業軟件、民用大飛機、服務器、移動通信設備、新型顯示、儀器儀表、工業機器人、軌道交通裝備、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農機裝備等相關重點產業鏈及上下游產業,科技服務、物流服務、信息和軟件服務、節能環保服務、生產性租賃服務、商務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農、林、牧、漁、農副產品加工業領域,以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新興領域。
(三)貼息標準。對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經辦銀行發放的、符合條件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貸款和中小微民營企業參與項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資金,中央財政按照貸款本金給予年化 1.5 個百分點、期限不超過 2 年的貼息支持,單户貼息貸款規模上限 5000 萬元。政策實施期限暫定 1 年,後續可視情延長。同一筆貸款不得重複享受中央財政其他貼息政策。
(四)經辦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21 家全國性銀行,金融監管評級 3A 及以上的城市商業銀行、省級農村商業銀行、省會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五)工作機制。財政部門與銀行對接實行 “總對總” 模式。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對接,其他經辦銀行與該行總部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接,縮短工作鏈條,高效開展貼息資金預撥、審核、結算、清算等各項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申請發放。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自主向相關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審批,自主決策貸款發放條件並及時放款。
(二)預撥資金。貼息資金撥付採取 “預撥 + 結算” 方式。經辦銀行總部於 2026 年 2 月 5 日前,結合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發放額、本年度預計增幅等因素,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全年貼息資金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於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匯總相關經辦銀行總部貼息資金申請並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匯總後,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向對口經辦銀行按一定比例預撥貼息資金,並向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預撥其他總部位於當地的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貼息資金後,應於 10 個工作日內撥付至對口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在向企業收息時,代財政支付貼息資金,並通過手機短信、APP 消息等方式告知。
(三)貼息審核。經辦銀行總部按月匯總本行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發放情況,每月 5 日前將上月新發放貸款情況報送對口財政部門,財政部門重點審核相關貸款是否符合投向領域,並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經辦銀行總部。
(四)資金結算。經辦銀行總部匯總本行全系統 2026 年度實際使用的貼息資金,於 2027 年 1 月 31 日前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 2026 年度貼息資金結算和 2027 年貼息資金需求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對口經辦銀行資金申請,於 2027 年 2 月 20 日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與對口經辦銀行以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結算 2026 年度貼息資金並撥付 2027 年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與對口經辦銀行結算、撥付貼息資金。結算 2027 年度貼息資金和撥付 2028 年貼息資金參照執行。財政部門可視政策實施情況提前或分階段開展結算工作。
(五)資金清算。經辦銀行總部應於 2029 年 1 月 31 日前向對口財政部門提出貼息資金清算申請。原則上省級財政部門自收到清算申請 1 個月內,出具貼息資金清算審核報告並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分別與對口經辦銀行、相關省級財政部門清算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與對口經辦銀行清算貼息資金。資金清算時間視政策實施期限延長情況相應調整。
三、組織實施
(一)做好信息報送。經辦銀行建立報表統計制度,於每月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對口財政部門報送政策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發放和貼息使用情況,抄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省級財政部門於每月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將轄內政策實施情況報送財政部。
(二)強化各方協同。財政部牽頭組織實施,做好預算管理,加強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抽查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相關領域清單,加強對貸款資金投向的指導。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在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下指導各省級工作機制推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清單。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向有意願的金融機構共享專精特新等優質中小微企業名單。
(三)加強監督管理。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酌情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發現被貼息企業有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向企業收回貼息資金,對與企業合謀進行違規貼息操作的銀行,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貼息業務。金融監管部門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經辦銀行審核資金用途和跟蹤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經辦銀行嚴格履行審貸職責,做好貸款資金流向監控,嚴禁用於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並通過數據標籤做好分類統計,避免貸款重複享受中央財政貼息。
來源:財政部
關於優化實施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力提振消費、擴大內需,持續降低居民個人消費信貸成本,提升居民消費意願,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消費金融創新。支持經辦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強化與線下商超、線上平台的協同聯動,構建更多金融支持消費新場景,擴大個人消費貸款貼息政策惠及範圍,形成惠民生、促消費合力。着力提升商品消費及文旅、餐飲、賽事、康養、托育等服務消費的覆蓋面和活躍度,強化信貸保障支持,提升消費貼息政策的普惠性與可得性。
二、延長政策期限。將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6 年底。調整後,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期為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居民在上述期限內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消費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實施效果視情研究延長政策期限等。
三、擴大支持範圍。將信用卡賬單分期業務納入支持範圍,年貼息比例為 1 個百分點。
四、拓展貼息領域。取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消費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財金〔2025〕80 號)中關於消費領域的限制。調整後,居民在政策實施期內使用經辦機構個人消費貸款進行的各領域消費,以及新發生的信用卡賬單分期,由經辦機構識別其真實性、合規性後,可按規定享受貼息。
五、提高貼息標準。取消單筆消費貼息金額上限 500 元的要求,取消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經辦機構可享受 5 萬元以下累計消費貼息上限 1000 元的要求。維持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經辦機構可享受累計消費貼息上限每年 3000 元的要求不變。
六、增加經辦機構。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當地相關部門制定屬地個人消費貸款貼息政策,將監管評級在 3A 及以上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納入屬地貼息政策經辦機構範圍,擴大政策覆蓋面。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分別承擔貼息資金的 90%、10%。
七、強化資金保障。貼息資金撥付採取 “預撥 + 清算” 方式。經辦機構省級機構於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向屬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政策實施期內的貼息資金需求申請;經辦機構無省級分支機構的,由總部向註冊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各省級財政部門對轄內經辦機構政策實施期內貼息資金需求進行核對、匯總後,於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向財政部報送貼息資金需求申請。財政部於 2026 年一季度向各省級財政部門按一定比例預撥貼息資金,並於政策實施期滿後按規定開展貼息資金清算。各省級財政部門按季度向轄內經辦機構審核撥付上季度貼息資金。
八、強化部門協作。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做好個人消費貸款業務開展情況、政策執行情況等信息共享。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酌情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如發現經辦機構違規貼息操作,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業務。
九、加強監督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合理簡化貼息資金撥付流程,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按要求做好貼息資金撥付、清算等相關工作,認真做好對經辦機構政策執行情況抽查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省級分行負責督促經辦機構落實消費貸款利率政策,指導經辦機構圍繞消費重點場景、重點羣體做好金融服務,促進提振和擴大消費。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要進一步加強對經辦機構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日常監管,指導經辦機構落實貸款用途和資金流向有關監管要求,做好經辦機構貼息資金申請和清算數據匯總工作。
十、嚴格政策執行。各經辦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優化內部業務系統和操作流程,提高借款人消費信息識別能力,加強貸款用途和資金流向監測。按規定報送個人消費貸款貼息政策執行情況、貼息資金撥付和清算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十一、規範信息報送。經辦機構建立報表統計制度,於每月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政策執行情況,包括貸款發放和貼息金額等情況,並抄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省級財政部門於每月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將轄內政策實施情況報送財政部。
十二、其他有關事項。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財金〔2025〕80 號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其他未盡事項,按照財金〔2025〕80 號文件執行。
來源:財政部
關於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相關銀行,相關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有效激發民間投資活力的決策部署,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分險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力支持擴大內需、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等重點領域,現就實施民間投資專項擔保計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進一步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以下簡稱融擔基金)體系引領作用,綜合運用風險補償、降費補貼、資本金補充等措施,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能力,暢通信貸資源投放,加快構建多層次、廣覆蓋、風險可控、可持續發展的普惠融資擔保體系,引導金融資源精準支持民間投資擴大優質商品和服務供給,充分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二、實施方案
(一)計劃額度。專項擔保計劃額度 5000 億元,分兩年實施。
(二)精準聚焦支持對象。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民間投資貸款可享受本專項擔保計劃支持,具體包括用於支持購買設備及原材料、技術改造、中小企業數智化改造(含購買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改擴建廠房、店面裝修、經營週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用於餐飲住宿、健康、養老、托育、家政、文化娛樂、旅遊、體育、綠色、數字、零售等消費領域場景拓展和升級改造的中長期貸款。其中,中小微企業需滿足的條件包括: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適當提高分險比例。在本計劃內,銀行承擔貸款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 20%。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承擔貸款風險責任比例不高於 80%,融擔基金適當提高對民營企業中長期貸款的風險分擔比例,減少直保機構的風險分擔責任和代償壓力。設置差異化分險機制,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分為三檔:對期限超過 1 年但不超過 3 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 30%,對期限超過 3 年但不超過 5 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 35%,對期限超過 5 年的貸款分險比例不超過 40%。
(四)進一步降低擔保費率。中央財政支持融擔基金降低再擔保費並給予降費補貼,融擔基金再擔保費減半收取,推動層層傳導至直保機構,切實降低民營企業實際承擔的擔保費,直保機構擔保費率不得超過 1%。
(五)提高授信擔保額度。對於本計劃內的貸款,單户授信擔保額度不高於 2000 萬元。對於符合國家戰略要求、屬於重點領域的優質民營企業投資項目,鼓勵合作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在擔保額度上限內加大支持力度。
(六)適當提高代償上限。為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對中小微企業民間投資中長期貸款風險容忍度,融擔基金將該項業務代償率上限由 4% 提高至 5%。允許將相應擔保貸款資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追加為反擔保物。
(七)加大風險補償力度。中央財政對融擔基金實施本計劃新增代償支出給予風險補償。融擔基金年度業務規模由財政部根據企業融資需要、融擔基金運行和風控等情況統籌確定。
(八)探索新型產品供給。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探索 “供應鏈 + 融資擔保”、“場景金融 + 數字人民幣” 等創新模式,聚焦擴大民間投資,開發中長期信貸擔保產品,積極為重點產業供應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九)增強融擔基金資本實力。中央財政向融擔基金注資 50 億元,實施 “國家—省—市” 三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股權投資與業務聯動,融擔基金向省級擔保機構注資,用於獎勵提高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拉動民間投資、促進就業創業、有效防控風險等方面成效較好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注重政策支持均衡性,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三、組織實施
(一)財政部加強對融擔基金風險補償資金監督管理,督促融擔基金加強風險控制,及時履行風險分擔責任,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審核貸款資金用途,加大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
(三)地方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力度,給予風險補償、獎補資金、擔保費補貼等支持;在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績效評價時,將本計劃業務規模、降費效果、就業貢獻度、經濟社會效益等因素作為重要評價內容。
(四)融擔基金細化與合作機構支持民間投資業務具體操作安排,優化全國政府性融資擔保數字化平台功能,加強對本計劃業務的統計監測和動態分析,及時跟蹤政策落實情況。
來源: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