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修订中概股境外检查规定 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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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证券法》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证监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中证监会同国家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修订《关於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原《规定》共 12 条,修订後共 13 条 (删减 2 条,新增 3 条),包括修改有关境外检查规定及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等。该规定指出,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规定中关於「现场检查应以中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结合《证券法》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证监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规定中删除关於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在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营运实体。规定显示,将《国务院管理规定》加入该规定,将「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表述统一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在会计档案管理方面,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ta/w)